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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开审
2015-09-25 08:57  来源:当代商报  冀酒网  专注河北酒业新闻报道

9月21日下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

原告四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第160922号“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其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五粮液”商标相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以及恶劣影响。为此,原告把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中缝以外版面登报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同时,原告律师还认为,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商品之间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参股、商标许可、委托加工等商业模式普遍存在,同为白酒行业,社会公众看到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很容易怀疑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被告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但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大午粮液”是原告开发的新的产品,或者是与原告有商标许可、参股等关联关系的企业生产的商品,否则,如此近似的使用原告不会熟视无睹。而且,在“午粮液”前面加上“大”作为副词,极易使人误认为“大午粮液”的品质或商品比“五粮液”还要好,不仅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还大大降低了商标的显著性。

被告方委托律师答辩称,“大午”这个名称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有其特定的含义,即“大午粮液”是“大午”的“粮液”。“大午粮液”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中的一款商品名称,因为被告是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的子公司,而总公司的大部分产品都冠以“大午”名字开头,被告使用“大午”粮液四字的商品名称也只是遵循惯例。

辩护律师表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是对自己产品的客观描述。2011年9月,大午酒业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屛区天乐酒厂达成合作协议,由该厂作为“大午粮液”的原酒酿造专供基地。该酒厂始建于1979年,原名为宜宾市江南酒厂,曾经隶属于“五粮液”的联办厂家。“五粮品质”是指采用小麦、大米、糯米、高粱、玉米5种粮食作为酿酒原料,并不是“五粮液”的专用名词,该厂生产的基酒就是优质的五粮原酒,并且大午粮液39度、45度、54度等款浓香型白酒确系用五粮原酒酿造,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要。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

被告律师辩称,从商标、包装、产地出处、酒瓶、价格等各个外部特征来看,“大午”粮液与“五粮液”之间存在着很大明显区别。“五粮液”属于高档白酒,并与茅台、郎酒等部分产品的价位相当。因此,消费者在选择该价位的浓香型白酒时,必然会对产地、厂家等进行仔细地甄别和了解,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自然会更加注意该产品的生产厂家, 由于原告商标和被告产品持有者企业名称明显不同,相关公众会很容易区分商品的来源。单就价格一项内容,长期习惯饮用“五粮液”的固定客户群绝不可能会把价格相对低廉的“大午粮液”错认成为“五粮液”。

庭审中,宜宾市天乐酒厂董事长曾康惠亦出席作证,她表示,天乐酒厂原来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现为河北大午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原酒,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占股份51%。“大午粮液”在其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在与之前“五粮液”酿造从来没有改变过,保质保量酿造原酒。第二被告山东大众报业集团鲁中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也坚称,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属于真实报道。新广告法颁布后,该报一直自律,没有违法广告法。

庭审结束,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五粮液公司表示同意,被告方大午酒业不同意调解,并表示保留反诉的权利。对于庭审结果,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文关键词:五粮液,大午粮液,冀酒 Tags:

责任编辑:佚名